被資遣有哪些失業補助?
同時具備下列條件得請領:
1.非自願離職。
2.離職退保當日前3年內,保險年資合計滿1年以上者。
3.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。
4.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,14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。
失業給付金額:
退保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60%發給,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之第15日起算。
有受其扶養之眷屬者,每1人按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10%加給給付,最多計至20%。
失業給付最長發給6個月。年滿45歲或領有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者,最長發給9個月。
提早就業獎助津貼
同時符合下列情形者得申請:
1.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者。
2.於失業給付請領期限屆滿前受僱工作,並依規定參加就業保險滿三個月以上者。
尚未請領之失業給付金額(以最後一次失業給付金額為基礎)之50%,一次發給提早就業獎助津貼。
職業訓練生活津貼
同時符合下列情形者得申請:
1.非自願離職。
2.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。
3.經安排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者。
自受訓之日起算,於申請人受訓期間,每月按其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60%發給職業訓練生活津貼。
補助全民健康保險費
失業之被保險人。
被保險人離職退保當時,隨同被保險人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之眷屬,且受補助期間為全民健康保險法第2條規定之眷屬或第6類規定之被保險人身分,但不包括被保險人離職退保後辦理追溯加保之眷屬。
- 補助標準:
符合補助資格者,受補助期間按月補助健保自付額之保險費。但補充保險費,不予補助。 - 補助期限:最長6 個月,滿45 歲或領有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者,最長可補助9 個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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