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. 累計超過4倍投保金額之獎金=(全年累計獎金-(投保金額)×4倍)
2. 本次獎金與累計超過4倍投保金額之獎金比較,以較小之金額為獎金之費基
3. 補充保險費=獎金之費基×1.91%
獎金之費基超過1,000萬,以1,000萬元計算。
2. 本次獎金與累計超過4倍投保金額之獎金比較,以較小之金額為獎金之費基
3. 補充保險費=獎金之費基×1.91%
獎金之費基超過1,000萬,以1,000萬元計算。
說明:
獎金:未列入投保金額計算且具獎勵性質的各項給予(如年終獎金、節金、紅利等),累計超過當月投保金額4倍部分,所得格式代號為50。
兼職薪資所得
公式:
1. 兼職薪資所得x1.91%=補充保險費2. 所得給付日期於102年1月1日至103年8月31日期間,當不足5,000元時不收取補充保險費,當金額超過1,000萬元,以1,000萬元計算。
3. 所得給付日期於103年9月1日之後單次給付未達基本工資(104年7月1日公告為20,008元)時不收取補充保險費,當金額超過1,000萬元,以1,000萬元計算。
說明:
1.兼職薪資所得係指非在該投保單位投保健保的薪資所得,所得格式代號為50。2.例如:
(1) 某大學老師獲邀至某公司演講,公司給付演講酬勞(所得格式代號為50)。
(2) 某公司的董事,赴該公司開會獲得車馬費 (所得格式代號為50)。
執行業務收入
2. 當不足20,000元時不收取補充保險費,當金額超過1,000萬元,以1,000萬元計算。
公式:
1. 執行業務收入x1.91%=補充保險費2. 當不足20,000元時不收取補充保險費,當金額超過1,000萬元,以1,000萬元計算。
說明:
下列可為執行業務收入1.所得格式代號為9A:律師、會計師、建築師、技師、醫師、藥師、著作人、代書、工匠和表演人及其他以技藝自力營生者的業務收入或演技收入。
2.所得格式代號為9B:
(1)稿費、演講費、演講鐘點費。
(2)教師升等著作審查費。
(3)畢業論文之指導費、審查費。
股利
股東
公式:
1.單次給付股利總額(含可扣抵稅額)x1.91%=補充保險費2.當單次給付股利總額不足20,000元時不收取補充保險費,當金額超過1,000萬元,以1,000萬元計算。
負責人
公式:
1. (單次給付股利總額(含可扣抵稅額)- 年度任雇主期間之投保金額總額)x1.91%=補充保險費2. 當(單次給付股利總額(含可扣抵稅額)- 年度任雇主期間之投保金額總額) 不足20,000元時不收取補充保險費,當金額超過1,000萬元,以1,000萬元計算。
附註:
1.「年度任雇主期間之投保金額總額」為公司負責人在股利所屬盈餘年度,以該公司雇主身分加保期間的投保金額總額;另公司如多次給付股利時,該金額不得重複扣除。2.依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第7條第3項、第4項規定,單次給付新臺幣2萬元(含)以上的股利(含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,以股利總額計 算),因公司未給付現金股利,或現金股利不足以扣取補充保險費;或可扣抵稅額變動致有需補繳補充保險費,扣費義務人可在次年1月31日前,彙報明細給健保 署,由健保署直接向保險對象收取。
利息
公式:
1. 單次給付利息x1.91%=補充保險費2. 當單次給付利息金額不足20,000元時不收取補充保險費,當金額超過1,000萬元,以1,000萬元計算。
租金
公式:
1. 單次給付租金(未扣除必要損耗及費用)x1.91%=補充保險費2. 當單次給付租金金額不足20,000元時不收取補充保險費,當金額超過1,000萬元,以1,000萬元計算。
投保在職業工會的民眾,獎金&兼職薪資所得免扣二代健保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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