新竹縣理財規劃人員職業工會
職場媽媽關於生育的權益
產假薪資現在有新規定:發給金額不得小於「生產前六個月平均工資」
民國 103 年 10 月 07 日勞動條 2 字第 1030131931 號 令
核釋勞動基準法第五十條第二項規定:「前項女工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
者,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;未滿六個月者減半發給。」所稱「停止工作
期間工資照給」,指該女工分娩前一工作日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。其
為計月者,以分娩前已領或已屆期可領之最近一個月工資除以三十所得之
金額,作為計算產假停止工作期間之工資,但該金額低於平均工資者,以
平均工資為準,並自即日生效。
▶產假薪資新規定http://goo.gl/Jh6SNj
▶勞保生育給付簡介http://goo.gl/4nDYk5
有勞健保疑問的朋友,歡迎洽詢新竹縣理財規劃人員職業工會,03-518368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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